昨天下午安排了與集團中經湛公關的新同事Yann的訪談,希望進一步了解目前在CSR概念下,各項相關工作進行稽核的實際狀況及可能的發展趨勢。

 

在跟Yann聊過之後,釐清了許多本來我們自己本身對於CSR稽核工作的假設,但進到我的心得前,可能還是要先再釐清一下CSR這個概念,這樣比較能夠理解我們的訪談內容。

 

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,其實一個概念性的名詞,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:

 

企業社會責任一 般 泛 指 企 業 的 營 運 方 式 達 到 或 超 越 道 德、法 律 及 公 眾 要 求 的 標 準,而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時 亦 考 慮 到 對 各 相 關 利 益 者 造 成 的 影 響,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符合永續發展的想法,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,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。利害關係人是指所有可以影響、或會被企業的決策和行動所影響的個體或群體,包括但不限於:員工、顧客、供應商、社區團體、母公司或附屬公司、合作夥伴、投資者和股東。 在 這 情 況 下,企 業 與 相 關 利 益 者 接 觸 時,試 圖 將 社 會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考 慮 因 素 融 為 一 體。

 

 

以上說明的重點在於,"CSR"是企業執行的任何與環境、社會與經濟有關的各項作為、措施或政策的綜合性形容詞,所以導入環保製程、給予勞工合理的薪資、合理的工作工時、生產的產品不含有毒物質、銷售模式不危害消費者權益,董事會成員具獨立性、協助工廠所在社區改善衛生環境....等,都算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,但只有極少企業可以同時兼顧所有的、全部的面向,大部分的企業,因為資源有限,都會優先專注於將影響企業營運、獲利的其中某一領域。

 

所以目前台灣慣用的說法:"這家公司在企業社會責任表現上很優秀!"

其實是不夠精確的!

因為如上所述,某家企業可能因為客戶要求或工廠所在地法規限制等壓力,在勞工工作條件保障上,或是在供應鏈管理上,投入非常多資源,表現優異,但可能在其他如社會參與、技術創新、公司治理的面向上卻甚少著墨,

所以如果只以某些面向的優異表現就說"這家企業企業社會責任的表現很好"

其實是會有偏誤的!而且也容易忽略此企業其他應該持續改進的面向!

 

為甚麼要特別釐清這個現況,最主要的目的,就是要說明,其實現在並不存在叫做"企業社會責任"的認證和稽核這個工作領域,相反的,本來就已經存在而且行之有年的"環保製程導入、驗證、認證、稽核"、"供應鏈各地勞動條件稽核"、"財務資訊強制揭露、評鑑"、"公司治理評鑑"等本來就存在的各項認證、驗證、評鑑、稽核系統,才是目前真正具備統一標準,可以透過數據性、系統性說明企業在CSR的某一領域中,表現好壞的指標。

 

但除了這些已經具備標準的領域外,企業的社會參與、社區回饋以及非常多領域,都仍然缺乏一個具公信力的標準進行評鑑,所以目前處於依靠企業本身的主動、積極參與,並且願意自行揭露相關資訊的階段。

 

言歸正傳,由於經湛同事Yann之前的實務經驗,主要在於工廠的勞動條件這個領域,所以我們的討論也大部分是集中在這個主題!

 

透過與他的訪談,我們的幾點心得如下:

 

1.  勞動條件領域的稽核需求,主要會來自於全球性、跨國性的品牌客戶,由於供應鏈龐雜,所以往往雖然是供應鏈其中ㄧ家工廠的自身的勞動問題,但在媒體報導、或是壓力團體推波助瀾的擴大效果下,常會直接、嚴重的影響其自身的企業營運,所以企業對於供應鏈管理,常會依據工廠所在地的當地法律規範為最低標準,在考量企業本身的企業精神,加入某些企業本身希望堅守的立場,制定供應鏈需要遵循的規範。並且以訂單、採購的權力,要求供應鏈夥伴遵守。

 

2.  於供應鏈來說,由於有訂單的壓力,所以也會希望在獲知客戶的要求時,ㄧ方面進行內部的作業或規定調整,另一方面,也會請受客戶委託稽核單位以外的稽核單位,來進行先期的檢查,早期發現問題,確保合格。但在前期的作業及規範調整,往往是由企管顧問公司協助,稽核單位不會同步程攬相關業務。

 

3.  對於供應鏈夥伴遍布全球的企業來說,跨國性的稽核單位具備絕對的優勢,因為相對來說,跨國性的稽核單位,對於各區的當地社會環境情況、法令規範都以深入了解,且對於稽核單為本身來說,也具備低成本的優勢。

 

4.  要成為稽核單位,需要視稽核標的的不同,會需要不同的資格,以勞動領域的稽核來說,只須熟稔各區的法令規範,及客戶的規範條款即可,如果客戶的規範較為複雜,則可能需另外安排專門的訓練課程,後續的牽涉到特定複雜領域的稽核工作,就會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執行,但以驗證公司資格的層次而言,只要能夠建立起稽核的Know-how及相關經驗即可,不需其他國家级的認證或核可。

但另一方面,如果牽涉到全球一致性的統一標準,如ISO的驗證、認證、稽核工作,就會由國家級的機構掌握認證的權力,而要成為相關認證的驗證機構,就需要獲得國家級機構核可。

以目前台灣的情況,這項國家級的認證業務,是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由TAF(全國認證基金會)辦理,所以TAF有權力,停止驗證和稽核單位,對於某項國際標準的驗證獲稽核業務。

 

5.  目前在廣義的CSR領域裡,存在驗證、查證、稽核相關工作領域,僅有對於CSR Rport的查證工作。由於缺乏統一的國際標準,所以目前台灣的CSR Report仍處於大家各說各話的階段,僅有GRI組織,提出了ㄧ套關於CSR Report應揭露資訊的標準及撰寫規範,但對於全球性的企業來說,也可以自由選擇遵守或是不遵守!

 

但部分企業仍然希望自我要求,並提高CSR Report公信力,所以會完全按照GRI G3的標準規範,揭露其要求的資訊及符合其撰寫規範,並請第三單位查證CSR Report中的資訊正確性,藉此樹立產業標竿。

但全球目前會透過第三者查證的CSR Report比例仍然偏低,仍不到1/4。

 

以台灣為例,目前僅有中鼎工程及友達光電兩家的CSR Report有進行第三單位認證,這個查證的程序仍然屬於企業自發性行為的階段。

 

而且這個部份僅止於對CSR Report中揭露資料範圍級正確性的查證,換句話說,CSR Report如果宣稱符合GRI G3規範的A、B或是C級,其實指的是這本報告書的資訊揭露程度,及符合G3撰寫規範的程度,並不是指這家企業的CSR,有做到很好,是A級的水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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